道路駕駛~駕駛路口未淨空 最高可罰1200元

路口未保持淨空,往往是造成交通壅塞的主因之一,根據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統計今年1至9月,新北市轄管「未保持路口淨空」違規案件計有2,025件,裁決處分析違規駕駛人多是為了搶快而未保持路口淨空,嚴重妨礙其他車輛通行,造成路口交通大打結。

裁決處長李忠台指出,日前有一名駕駛人因未保持路口淨空而被員警攔停舉發,這名駕駛人聲稱是因前方的公車遮蔽視線,所以不知道前行車道壅塞,才會車子開到路口時號誌已變換,導致阻礙通行,因此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原處分。

但法院調查後認為,當時駕駛人是於下班尖峰時刻行經市區主要幹道,路口車潮眾多是可預見的,且發現前方車輛開始剎車減速時,即可預見車流量大、車道壅塞,應等候前車完全駛出路口範圍,再依號誌前行或等候紅燈,而且當時後方也無車輛跟隨,因此判其敗訴。

李忠台表示,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8條第3款規定,車輛未保持路口淨空,妨礙其他車輛通行,可處駕駛人新台幣600元至1200元以下罰鍰。裁決處再次提醒民眾,行經交岔路口遇車況壅塞時,即使前方交通號誌顯示綠燈,仍應耐心停在停止線後方等候,以免車輛行駛至行人穿越道或路口時,影響橫向車流和行人通行。

道路駕駛~駕駛的行車視野盲點怎麼發生的?專家如何判斷你車子的視野盲點

車禍數據看不出行車盲點
其實車禍意外會發生,絕大多數都是因為駕駛人在開車時,陷入了自己所不知道的「盲點」,無論是駕駛人對於行車狀況的未注意,或者是汽車A柱本身設計問題,導致視野受限,都屬於行車盲點的範疇。然而,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ARTC)卻表示,因行車盲點造成的事故,在交通部的車禍數據上是看不出來的,因為統計或究責時並沒有行車盲點這門分類,頂多只有轉彎(向)不當,可以做為參考,這就成為了民眾容易忽略的重要項目之一。

轉彎(向)不當和行車盲點之間的相關性很高,舉例來說,小型車的「A柱」通常會於駕駛左轉時遮蔽視線,進而造成盲點;而大型車的盲點更是遍布於車前、後、左、右,即便新法規已經規定要加裝四面不同方向的後視鏡,但後視鏡多就代表盲點也多,若駕駛人不多加注意,同樣容易造成車禍事件發生。ARTC也強調,除了駕駛人以外,行人在過馬路時,若遇到即將左轉的車輛,更要小心注意,避免自己陷入駕駛看不見的死角。

如何判斷駕駛人視野侷限
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ARTC)為了能夠讓各種不同車型,都有能透過科學化的方式來檢驗駕駛人實際行車時的視野範圍,特地在暗房內用燈泡模擬駕駛眼睛的方式,藉由燈光照射的亮區與暗區,來劃定駕駛的視野盲點。

值得注意的是,這項檢驗不僅能看出駕駛正坐在駕駛座時,直接用眼睛就能夠看到的位置,也要求調整車內視鏡與左右後照鏡的位置,藉由鏡子所反射的燈光,來測定駕駛的視野盲區。

大車後視鏡亦有死角
既然駕駛人容易陷入行車盲點,那要怎麼樣解決這個問題呢?傳統的盲點克服方式就是利用後視鏡;在法規上,民國100年出廠的大貨車被要求裝設四面後視鏡,但在此之前的舊型大貨車卻只需要兩種,行車視野死角也較多。新型大貨車被要求加裝的VI類視鏡,可以加強前方視野,在駕駛左轉時注意到前方行人,藉此加強安全性。

盲點警示最新科技
至於一般汽車,目前在法規上仍只要求車內視鏡與左右的後視鏡,但為了提升行車安全,汽車製造商現在會透過先進駕駛輔助系統(ADAS)中的盲點警示系統(BSW),減少行車視野死角,並增加駕駛人對於盲點位置人、車、物的警覺能力。

先進駕駛輔助系統(ADAS)在汽車領域中包含的層面相當廣泛,只要是以雷達、影像之感知進行危險警示或控制輔助,提升駕駛安全性的功能,都能夠算入ADAS的範圍。ADAS主要分為四大項:停車便利輔助,例如自動停車、倒車顯影等;變換車道輔助,例如車道偏移警示、盲點警示等;影像輔助系統,例如抬頭顯示、夜視系統等;前方安全輔助:緊急煞停、行人偵測等。而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ARTC)目前已經可以進行多項系統的檢驗與測試,並提供給廠商精確的報告。

道路駕駛~正確開啟霧燈,免受罰

行駛車輛時會同時開啟頭燈與霧燈,嚴重影響對向駕駛視線。經舉發後車主需於到案日前,至監理所(站)辦理臨時檢驗,逾期未檢將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罰款900至1800元,逾期6個月註銷牌照!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規定:「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以下罰鍰。」車輛若經民眾拍照檢舉屬實,需至監理單位辦理臨時檢驗並繳納違法改裝之罰鍰。

非遇雨、霧時,不得使用霧燈,前霧燈與頭燈不能連動。請車主依規定使用燈光以免受罰影響行車安全。

道路駕駛須知-轉彎、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未依規定使用燈光 加重處罰最高1200至3600元

車輛轉彎、變換車道不打方向燈,一直是民眾最厭惡的「馬路三寶」行為之一,也是最常被檢舉的交通違規案件項目之一,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統計,107年該處管轄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違規案件即多達4萬6,062件,而自今年10月1日起,車輛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加重罰鍰」,從原本900元至1,200元,全面加重為1,200元

裁決處處長李忠台表示,對於未依規定打方向燈,立法院已於108年5月3日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將方向燈納入第42條規定,明訂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方向燈、頭燈、近光燈、遠光燈、霧燈、危險警告燈或其他燈光者,將可處1,200到3,600元,交通部自今年8月已陸續修訂完成相關裁罰基準,並自10月1日起生效。

道路駕駛~高速行車打滑 配備有助駕駛更重要

「天雨路滑」,大雨中路面會積水是因為瞬間排水不及,形成像一層「薄冰」狀態,會使車子輪胎的摩擦阻力喪失,導致煞車失去效果,即使配置ABS也沒有辦法克服。當煞車失去作用,汽車自然會出現各種失控一打轉、橫摔、斜拋等,就算駕駛人緊握方向盤,車輛仍然不聽指揮。
 

一般而言,打滑狀況跟車輛的等級、奢華無關,再高級的車,一旦打滑就很難制止。即使高性能款式車輛,又搭配排水性較佳的輪胎,大雨中仍然會出現漂浮、側滑等現象。唯一辦法是在大雨中跟天氣妥協:放慢速度,開啟警示燈,而高速公路雖然訂有最低速限,遇到惡劣氣候當然無需依照原有規定,高速公路局也會打出要求放慢的警告。
 

在一般狀況下,行駛高速公路的安全須知,第一是「遠離大車」。任何大型車在自己的前後左右,都會造成「盲區」。同時因為龐然大物的高速行駛,也會出現「渦流」旋風,周遭的小車會遭其虹吸而失控。
 

第二是「遠離車陣」。高速路上常會出現不善駕駛的「馬路三寶」或自認老手的駕駛員,超慢行駛、蛇行模式等等,或者大批「車陣」壓馬路。這種狀況下,最好是讓自己有能力迅速「脫離現場」。
 

第三要「保持清醒」。高速公路行車,必須聚精會神,許多歐洲人都說,最好不要限速,他們寧可全神關注的以極速到達目的地。

第四則是「選擇好車」。上高速路相對安全的車種,是總重量較高者,因其相對安全性越高。重車在重力加速度下,撞擊力勝過輕車。在力學上,馬力較大的車能帶出的重力加速度也更高。
 

至於大引擎,容積、馬力的大小,配置4缸、6缸或8缸哪個好?在科技的進步下如今已無絕對值。許多1.2到1.8升的引擎,往往擁有超越過去2.0甚至3.0升傳統引擎的表現。考慮到稅負,1.8升以下卻擁有渦輪增壓、機械增壓或更佳的氣門管控系統,讓馬力上升到3.0的實力,最具吸引力,但仍要考慮到重車還是輕車。
 

至於列為車輛主動安全系統配備的VSC(Vehicle Stability Control)車輛穩定控制系統,則對於雨中行車安全屬於有助益的配備,因為VSC系統係透過感應器偵測到車身行進軌跡異常,針對特定車輪施加煞車動作,並降低引擎動力輸出,讓車輛回復到穩定的行駛狀態避免打滑失控。

交通部已通過自2018年1月1日起,9人座以下轎車(M1類)及3.5噸以下小貨車(N1類)新車,必須全面安裝類似系統,否則不得領牌。
 

但是此類系統功能再強大,仍然只是輔助安全配備,當速度過快超過極限、造成車輛失控打滑時,這個系統也形同虛設。所以「安全駕駛」仍是首要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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