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駕駛~【行車死角】調後視鏡訣竅 聽內行說分明

道路駕駛~【行車死角】調後視鏡訣竅 聽內行說分明

要看清楚汽車後方周邊動態,駕駛能依靠的是車內和車側安裝的後視鏡,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ARTC)表示,最重要的是調整左右後視鏡角度,視野範圍要剛好看不到自己的車身邊緣為止,才能把盲點範圍降至最低。

首先駕駛要先調整好坐姿,確認視線範圍,再做上述調整,車內後視鏡則是以能看到後方最大範圍為準,而不同的駕駛,身型和視線角度都不同,因此每次都要針對個人狀況調整。

ARTC也建議在安全無虞狀況下,可動態確認後視鏡狀況,在同向的二線道道路上,讓自己駕駛車輛位於右方車道,左方車道來車緩慢超越時,在不移動頭部狀況下,以左側後視鏡觀察該車動向,當該車逐漸從後視鏡視野中消失時,應要剛好能從左側門玻璃看到該車,藉此確認後視鏡角度是否正確。

ARTC表示,以小客車為例,左右二側和車內後視鏡是法規強制需要安裝,現行法規對於視野範圍也有嚴格規定,其中車內後視鏡視野範圍須從駕駛眼點後方60公尺往後延伸,涵蓋寬度至少20公尺路面區域。

至於車外的左右後視鏡,則是要從駕駛眼點向後延伸20公尺處,至少要能看到距離車身外側4公尺的路面區域。

道路駕駛~高速公路開放路肩新規定,行駛路肩更有秩序

因現行高速公路實施開放路肩措施路段漸增,高公局參考各界意見,發布「國道主線實施開放路肩作業規定」,以利行駛開放路肩路段之用路人遵循,該規定將於109年2月17日正式實施,屆時請用路人於通行路段行駛路肩時遵守前揭規定,以免受罰。

高速公路外側路肩係為供公務巡邏、道路救援及緊急事故處理車輛使用;但在尖峰時段交通壅塞時,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十九條,高公局於必要時,得實施開放路肩措施,於短時間增加道路容量,紓緩尖峰時段交通壅塞,並於離峰時段恢復路肩功能。

如前述,路肩開放係在主線交通壅塞下之權宜措施,另依據「公路路線設計規範」,高速公路速限大於80公里者,車道寬度應為3.5至3.75公尺,惟高速公路外側路肩寬度原則為3公尺,基於行車安全,高公局綜合考量路肩使用車種限制、路肩寬度及主線行車速率,訂定路肩速限以60公里為原則之規定。另部分開放路肩終點銜接交流道之減速車道或出口匝道,為減少交流道區路肩與主線車道之車流交織並維持行車秩序,原則規定行駛路肩之車輛於出口前500公尺不得再駛回主線車道,並以「路肩限行小車/禁止變換車道」標誌作為分界,爰行駛路肩車輛應續行路肩,後於「路肩通行終點」標誌切入減速車道或出口匝道。

高公局提醒用路人,實施開放路肩措施,為紓緩國道尖峰時段交通壅塞之權宜作法,故行駛於開放路肩路段之用路人,務必依照國道現場標誌內容行駛。若行駛於開放通行且得變換車道之路肩路段,變換至路肩、減速車道或主線車道,或於加減速車道及路肩通行起點/終點間變換車道,均須先顯示方向燈,告示前後車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減少事故發生機率,以維高速公路整體行車秩序與安全。

道路駕駛~明明我被撞,為什麼我要承擔肇責?

常見行車事故鑑定案例中,當事人的車子在變換行向時被撞及,當事人常會說「明明是我被他撞,我怎麼反而要承擔肇事原因」;究竟撞人的是不是就一定要負擔肇責?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以下簡稱裁決所)舉例說明:甲車(自小客)行駛至路口左轉彎時,右前車身與對向直行之乙車(普重機)前車頭碰撞;甲車駕駛主張:「對面沒車,我就轉過去,快過完時就被對方撞到,我沒發現對方」,乙車駕駛則主張:「我直行,我看到對方左轉時,我有煞車但煞不住而撞及」。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甲左轉彎車雖被乙直行車撞上,惟因未依路權行駛影響直行車動線,且「沒發現對方」,因此仍需負擔主要肇責。

民國94年以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規定「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或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不讓轉彎車先行者」,惟之後該條文已修正為「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係為避免轉彎車搶快通過中心處,反而對直行車造成重大危害;由於很多民眾還保留在未修法前的觀念,因此裁決所呼籲:駕駛人應有「轉彎車必須讓直行車」的路權觀念,並沒有轉彎車先達中心處,就較直行車優先的規定。

再舉第2個案例,丙車(自小客車)行駛至路口迴轉時,右前車身與對向直行之丁車(普重機)前車頭碰撞;丙車駕駛主張:「我讓對向車通過,沒車我就迴轉,對方速度很快過來就撞上」,丁車駕駛則主張:「對向車要迴轉,出現在我面前,我閃避不及,就撞上了」;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6條第5款規定:「汽車迴車前,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輛,並注意行人通過,始得迴轉」,丙迴轉車與丁直行車撞上,因迴車疏於注意來往車輛,影響直行車動線,需負擔主要肇責。

依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統計,108年上半年「未依規定讓車」事故案件占17.2%;而前5項肇事原因依序為「未注意車前狀況」、「未依規定讓車」、「變換車道、方向不當」、「右轉彎未依規定」及「左轉彎未依規定」,這5項即合占73.5%。裁決所表示,請民眾務必特別重視轉彎、變換車道之安全,並「依規定讓車」,以免搶一時之快而肇事。

行車事故鑑定係考量事故發生之因果關係、當事人是否擁有路權及有無善盡注意義務,並不是著重在誰撞人、誰被撞。裁決所呼籲民眾,「要有安全,先守路權」,在路上通行請遵守路權,共同維持用路人「行」的安全。

道路駕駛~宿醉駕車太危險,新北警呼籲,勿心存僥倖

7月1日酒駕新制上路,新北警統計7月執行取締酒後駕車,共取締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計1,123件,其中6至12時取締計260件,佔全部取締件數2成,經分析部分駕駛人飲酒至深夜,隔天自認休息後酒精已退,仍駕車上路,孰不知因個人體質不同,酒精代謝程度亦有所不同,導致體內殘有酒精仍不知,駕車時受酒精影響,使判斷力下降,於瞬息萬變之道路上行駛,增加不少風險,顯見部分駕駛人守法觀念薄弱,心存僥倖,因此新北警要求所屬分局加強日間易肇事地點及時段勤務規劃,期望透過全天候不間斷之稽查,能有效減少酒駕行為發生。

新北警再次呼籲,酒後駕車具有不確定的高度風險,如果遭警方稽查取締,不但罰鍰金額大幅增加,如果不幸發生交通事故,損失的將會是自己、家人以及無辜第三人的生命財產,再多的罰鍰、賠償也挽回不了生命,不要讓「酒後不開車」淪為口號,共同創造0酒駕社會。

道路駕駛~未掛號牌車輛停占道路 依法處罰5,400元

有民眾的車子因引擎故障辦理停駛,將車牌繳存在監理機關後,就將車輛停放在馬路上,結果被以「汽車未懸掛號牌於道路停車」舉發,吃上罰單;民眾認為停放地點並未影響交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法院調查,該車確實未懸掛號牌停放於「道路範圍」,因此判決敗訴。

新北市政府裁決處統計,不少車主未善盡保管及處理車輛的義務,任意將未懸掛號牌的車子停放在一般道路上,製造髒亂更排擠其他人的用路權益;裁決處統計108年上半年,新北市「汽車未懸掛號牌於道路停車」的違規,遭到舉發的案件就有162件。

即使停放的道路範圍不妨礙交通,就算沒有劃有紅、黃線,就符合「汽車未懸掛號牌於道路停車」的違規事實,將被處罰至少新臺幣5,400元。

裁決處提醒,如果車輛老舊不堪使用,應妥善處理。別以為把未懸掛車牌的車輛停放在自家門前道路或路邊停車格位,未妨礙交通就不會受罰,那可真的會虧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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