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駕駛~傻傻分不清—菊花燈還是後霧燈!

很多車主為了行車安全或特定操作之需,會在車輛後方保桿下方加裝燈飾(俗稱菊花燈),但卻不知裝的是否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所規範的輔助燈光(後霧燈)還是違反燈光規定加裝燈飾(菊花燈)。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
1.後霧燈得為一盞或二盞。
2.限用紅色。
3.除非頭燈或前霧燈或車寬燈或尾燈點亮,否則後霧燈不得點亮,裝置前霧燈時,後霧燈應能單獨熄滅。
4.後霧燈基準中心與煞車燈基準中心間距應大於零點一公尺。

在後保桿下方裝置後霧燈應依上開之規定裝設不得與其他燈光連動、閃爍。車輛若經民眾拍照檢舉屬實,需至監理單位辦理臨時檢驗並繳納違法改裝之罰鍰。
非遇雨、霧時,不得使用霧燈。請車主依規定使用燈光以免受罰影響行車安全。

道路駕駛-「防禦駕駛」觀念,很重要!

建立防禦駕駛觀念,才能保障自己的行車安全。一般車輛駕駛人以為,只要自己遵守交通安全規則,就可以確保自己的行車安全,但是卻仍有部分駕駛人受到他人的傷害。

留意周遭狀況,從目視及耳聽察覺,建立預判可能發生意外情境之準備心理,進而預先採取必要防禦動作以避免事故發生。

何謂防禦駕駛,就是自己除了遵守交通規則外,也要防範他人駕駛因疏忽或故意違規而發生交通事故外。防禦駕駛要注意:除了要遵守交通安全規則外,要眼觀四方,「危險」藏在細節中;應用情境,多預想少意外。看得到別人,也要可被其他用路人看得到。

不要以為別人一定會遵守交通規則,預留自己與別人多一點時間與空間,才能避免交通事故的發生,確保車輛行車安全。

道路駕駛-高溫炎熱,務必防爆胎

隨著夏天氣溫不斷升高,爆胎事故也因此增加,以107年為例,7-9月共發生98件高速公路爆胎事故,占全年322件爆胎事故之30%。以每月平均發生27件而言,暑假期間每月發生爆胎事件約較平均值多出2成。高速公路局籲請用路人於上路前做好車輛保養及檢查。

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應妥為檢查車輛,在行駛途中不得有車輪、輪胎膠皮或車輛機件脫落、輪胎任一點胎紋深度不足等情事,違者將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規定,處駕駛人新臺幣3,000~6,000元罰鍰。

針對輪胎保養部分,應經常檢查胎紋、胎壓、輪齡之使用正常,輪胎是否有硬化、龜裂或過度磨耗等異常情形。為提醒駕駛人了解愛車輪胎使用狀況,高公局特別協商服務區經營廠商提供胎紋深度計及胎壓偵測器,歡迎駕駛人向各服務區的服務台或保全人員借用或尋求協助檢測。另外,服務區保全人員也在停車場進行走動式巡檢,如有發現胎壓明顯未符標準或胎紋深度不足車輛時,會主動提醒用路人注意。

此外,行車途中如遇爆胎,切勿急踩剎車,應放開油門減緩速度,緊握方向盤、啟動危險警告燈,讓車輛逐漸滑至路肩,另車輛故障或遇緊急狀況時,應先啟亮危險警告燈,儘可能將車輛逐漸滑離車道停在外路肩上,並在車輛後方50~100公尺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警示後方來車。待援期間,車上所有人員都應下車至車輛下游之護欄外或安全處所(路側如無護欄,則於故障車輛下游適當處)待援,並「面向車道」以隨時警戒後方來車,儘速撥打1968免付費路況通報電話,向交控中心請求救援服務。

道路駕駛-明明我被撞,為什麼我要承擔肇責?

常見行車事故鑑定案例中,當事人的車子在變換行向時被撞及,當事人常會說「明明是我被他撞,我怎麼反而要承擔肇事原因」;究竟撞人的是不是就一定要負擔肇責?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以下簡稱裁決所)舉例說明:甲車(自小客)行駛至路口左轉彎時,右前車身與對向直行之乙車(普重機)前車頭碰撞;甲車駕駛主張:「對面沒車,我就轉過去,快過完時就被對方撞到,我沒發現對方」,乙車駕駛則主張:「我直行,我看到對方左轉時,我有煞車但煞不住而撞及」。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甲左轉彎車雖被乙直行車撞上,惟因未依路權行駛影響直行車動線,且「沒發現對方」,因此仍需負擔主要肇責。

民國94年以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規定「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或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不讓轉彎車先行者」,惟之後該條文已修正為「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係為避免轉彎車搶快通過中心處,反而對直行車造成重大危害;由於很多民眾還保留在未修法前的觀念,因此裁決所呼籲:駕駛人應有「轉彎車必須讓直行車」的路權觀念,並沒有轉彎車先達中心處,就較直行車優先的規定。

再舉第2個案例,丙車(自小客車)行駛至路口迴轉時,右前車身與對向直行之丁車(普重機)前車頭碰撞;丙車駕駛主張:「我讓對向車通過,沒車我就迴轉,對方速度很快過來就撞上」,丁車駕駛則主張:「對向車要迴轉,出現在我面前,我閃避不及,就撞上了」;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6條第5款規定:「汽車迴車前,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輛,並注意行人通過,始得迴轉」,丙迴轉車與丁直行車撞上,因迴車疏於注意來往車輛,影響直行車動線,需負擔主要肇責。

依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統計,108年上半年「未依規定讓車」事故案件占17.2%;而前5項肇事原因依序為「未注意車前狀況」、「未依規定讓車」、「變換車道、方向不當」、「右轉彎未依規定」及「左轉彎未依規定」,這5項即合占73.5%。裁決所表示,請民眾務必特別重視轉彎、變換車道之安全,並「依規定讓車」,以免搶一時之快而肇事。

行車事故鑑定係考量事故發生之因果關係、當事人是否擁有路權及有無善盡注意義務,並不是著重在誰撞人、誰被撞。裁決所呼籲民眾,「要有安全,先守路權」,在路上通行請遵守路權,共同維持用路人「行」的安全。

夏日開車小心爆胎!輪胎不符規定恐挨罰

夏天開車小心爆胎!夏天氣溫較高,爆胎事故也因此增加,高公局籲請用路人於上路前做好車輛保養及檢查,平常多注意胎紋、胎壓、輪齡之使用正常,輪胎是否有硬化、龜裂或過度磨耗等異常情形,若是在行駛途中車輪、輪胎膠皮或車輛機件脫落、輪胎任一點胎紋深度不足,恐怕會被開罰3千至6千元罰款,用路人要多注意愛車保養!


高公局指出,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應妥為檢查車輛,在行駛途中不得有車輪、輪胎膠皮或車輛機件脫落、輪胎任一點胎紋深度不足等情事,違者將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規定,處駕駛人新臺幣3千至6千元罰鍰。


針對輪胎保養部分,高公局提醒,應經常檢查胎紋、胎壓、輪齡之使用正常,輪胎是否有硬化、龜裂或過度磨耗等異常情形。高公局也特別協商服務區經營廠商提供胎紋深度計及胎壓偵測器,駕駛人可向各服務區的服務台或保全人員借用或尋求協助檢測。另外,服務區保全人員也在停車場進行走動式巡檢,如有發現胎壓明顯未符標準或胎紋深度不足車輛時,會主動提醒用路人注意。


此外,行車途中如遇爆胎,切勿急踩剎車,應放開油門減緩速度,緊握方向盤、啟動危險警告燈,讓車輛逐漸滑至路肩,另車輛故障或遇緊急狀況時,應先啟亮危險警告燈,儘可能將車輛逐漸滑離車道停在路肩上,並在車輛後方50至100公尺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警示後方來車。待援期間,車上所有人員都應下車至車輛下游之護欄外或安全處所(路側如無護欄,則於故障車輛下游適當處)待援,並「面向車道」以隨時警戒後方來車,儘速撥打1968免付費路況通報電話,向交控中心請求救援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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