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駕駛~沒見警察攔停取締闖紅燈 罰單不算數?!

日前有民眾被員警拍照取締闖紅燈,但他指出當時並沒有看到警察在路口攔停取締,質疑警察未依規定執法而提起行政訴訟;經法院調查,該名員警身著制服在路口執行勤務,且民眾違規事實明確,因此判決敗訴。

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統計,光是今年9月份,轄管「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的違規案件就有15,793件,可見仍有不少汽、機車駕駛人常為搶一時之快而闖紅燈,不僅威脅到用路人的安全,更易導致意外的發生,得不償失。

裁決處處長李忠台表示,警員身著制服,無論以攔停或逕行舉發執法,都不影響違規事實的認定;只要車輛在紅燈時超越停止線進入路口,就符合「闖紅燈」的違規事實,最高可罰新臺幣2,700元。

另外,有民眾也質疑警方沒拍到闖紅燈的相片,為什麼還可以開紅單?李忠台表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規定,若員警執勤時確實目睹駕駛人有「闖紅燈」的違規行為,即使沒有照片,也可以採逕行舉發方式開單。再次呼籲駕駛人應遵守「紅燈停、綠燈行」的規定,保障自身及其他用路人的生命財產安全。

道路駕駛~駕駛路口未淨空 最高可罰1200元

路口未保持淨空,往往是造成交通壅塞的主因之一,根據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統計今年1至9月,新北市轄管「未保持路口淨空」違規案件計有2,025件,裁決處分析違規駕駛人多是為了搶快而未保持路口淨空,嚴重妨礙其他車輛通行,造成路口交通大打結。

裁決處長李忠台指出,日前有一名駕駛人因未保持路口淨空而被員警攔停舉發,這名駕駛人聲稱是因前方的公車遮蔽視線,所以不知道前行車道壅塞,才會車子開到路口時號誌已變換,導致阻礙通行,因此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原處分。

但法院調查後認為,當時駕駛人是於下班尖峰時刻行經市區主要幹道,路口車潮眾多是可預見的,且發現前方車輛開始剎車減速時,即可預見車流量大、車道壅塞,應等候前車完全駛出路口範圍,再依號誌前行或等候紅燈,而且當時後方也無車輛跟隨,因此判其敗訴。

李忠台表示,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8條第3款規定,車輛未保持路口淨空,妨礙其他車輛通行,可處駕駛人新台幣600元至1200元以下罰鍰。裁決處再次提醒民眾,行經交岔路口遇車況壅塞時,即使前方交通號誌顯示綠燈,仍應耐心停在停止線後方等候,以免車輛行駛至行人穿越道或路口時,影響橫向車流和行人通行。

道路駕駛~正確開啟霧燈,免受罰

行駛車輛時會同時開啟頭燈與霧燈,嚴重影響對向駕駛視線。經舉發後車主需於到案日前,至監理所(站)辦理臨時檢驗,逾期未檢將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罰款900至1800元,逾期6個月註銷牌照!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規定:「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以下罰鍰。」車輛若經民眾拍照檢舉屬實,需至監理單位辦理臨時檢驗並繳納違法改裝之罰鍰。

非遇雨、霧時,不得使用霧燈,前霧燈與頭燈不能連動。請車主依規定使用燈光以免受罰影響行車安全。

道路駕駛須知-轉彎、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未依規定使用燈光 加重處罰最高1200至3600元

車輛轉彎、變換車道不打方向燈,一直是民眾最厭惡的「馬路三寶」行為之一,也是最常被檢舉的交通違規案件項目之一,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統計,107年該處管轄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違規案件即多達4萬6,062件,而自今年10月1日起,車輛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加重罰鍰」,從原本900元至1,200元,全面加重為1,200元

裁決處處長李忠台表示,對於未依規定打方向燈,立法院已於108年5月3日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將方向燈納入第42條規定,明訂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方向燈、頭燈、近光燈、遠光燈、霧燈、危險警告燈或其他燈光者,將可處1,200到3,600元,交通部自今年8月已陸續修訂完成相關裁罰基準,並自10月1日起生效。

道路駕駛~傻傻分不清—菊花燈還是後霧燈!

很多車主為了行車安全或特定操作之需,會在車輛後方保桿下方加裝燈飾(俗稱菊花燈),但卻不知裝的是否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所規範的輔助燈光(後霧燈)還是違反燈光規定加裝燈飾(菊花燈)。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
1.後霧燈得為一盞或二盞。
2.限用紅色。
3.除非頭燈或前霧燈或車寬燈或尾燈點亮,否則後霧燈不得點亮,裝置前霧燈時,後霧燈應能單獨熄滅。
4.後霧燈基準中心與煞車燈基準中心間距應大於零點一公尺。

在後保桿下方裝置後霧燈應依上開之規定裝設不得與其他燈光連動、閃爍。車輛若經民眾拍照檢舉屬實,需至監理單位辦理臨時檢驗並繳納違法改裝之罰鍰。
非遇雨、霧時,不得使用霧燈。請車主依規定使用燈光以免受罰影響行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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