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駕駛~車輛故障時切記「開閃燈、放標誌、躲護欄」以確保人身安全

國道發生車輛拋錨後停靠最外側車道(或路肩)後遭後方車輛撞擊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慘劇,新竹市監理站呼籲用路人,如果車子在國道拋錨,記得「開閃燈、放標誌、躲護欄」,以免後方車輛不察而發生危險。 
 
  遇到車輛故障時應依照下列求救須知,包括:
一、按下警示雙黃燈,盡量將車輛開往路肩停放。
二、於車輛後方100公尺處放置故障標誌。
三、車內人員站至護欄外側或站在離前車至少50公尺處,並以面向來車方向,以做隨時應變之準備。
四、切勿嘗試跨越車道,以免遭後車撞擊,並可利用手機撥打1968請求協助。 

道路駕駛~駕駛路口未淨空 最高可罰1200元

路口未保持淨空,往往是造成交通壅塞的主因之一,根據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統計今年1至9月,新北市轄管「未保持路口淨空」違規案件計有2,025件,裁決處分析違規駕駛人多是為了搶快而未保持路口淨空,嚴重妨礙其他車輛通行,造成路口交通大打結。

裁決處長李忠台指出,日前有一名駕駛人因未保持路口淨空而被員警攔停舉發,這名駕駛人聲稱是因前方的公車遮蔽視線,所以不知道前行車道壅塞,才會車子開到路口時號誌已變換,導致阻礙通行,因此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原處分。

但法院調查後認為,當時駕駛人是於下班尖峰時刻行經市區主要幹道,路口車潮眾多是可預見的,且發現前方車輛開始剎車減速時,即可預見車流量大、車道壅塞,應等候前車完全駛出路口範圍,再依號誌前行或等候紅燈,而且當時後方也無車輛跟隨,因此判其敗訴。

李忠台表示,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8條第3款規定,車輛未保持路口淨空,妨礙其他車輛通行,可處駕駛人新台幣600元至1200元以下罰鍰。裁決處再次提醒民眾,行經交岔路口遇車況壅塞時,即使前方交通號誌顯示綠燈,仍應耐心停在停止線後方等候,以免車輛行駛至行人穿越道或路口時,影響橫向車流和行人通行。

道路駕駛~駕駛的行車視野盲點怎麼發生的?專家如何判斷你車子的視野盲點

車禍數據看不出行車盲點
其實車禍意外會發生,絕大多數都是因為駕駛人在開車時,陷入了自己所不知道的「盲點」,無論是駕駛人對於行車狀況的未注意,或者是汽車A柱本身設計問題,導致視野受限,都屬於行車盲點的範疇。然而,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ARTC)卻表示,因行車盲點造成的事故,在交通部的車禍數據上是看不出來的,因為統計或究責時並沒有行車盲點這門分類,頂多只有轉彎(向)不當,可以做為參考,這就成為了民眾容易忽略的重要項目之一。

轉彎(向)不當和行車盲點之間的相關性很高,舉例來說,小型車的「A柱」通常會於駕駛左轉時遮蔽視線,進而造成盲點;而大型車的盲點更是遍布於車前、後、左、右,即便新法規已經規定要加裝四面不同方向的後視鏡,但後視鏡多就代表盲點也多,若駕駛人不多加注意,同樣容易造成車禍事件發生。ARTC也強調,除了駕駛人以外,行人在過馬路時,若遇到即將左轉的車輛,更要小心注意,避免自己陷入駕駛看不見的死角。

如何判斷駕駛人視野侷限
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ARTC)為了能夠讓各種不同車型,都有能透過科學化的方式來檢驗駕駛人實際行車時的視野範圍,特地在暗房內用燈泡模擬駕駛眼睛的方式,藉由燈光照射的亮區與暗區,來劃定駕駛的視野盲點。

值得注意的是,這項檢驗不僅能看出駕駛正坐在駕駛座時,直接用眼睛就能夠看到的位置,也要求調整車內視鏡與左右後照鏡的位置,藉由鏡子所反射的燈光,來測定駕駛的視野盲區。

大車後視鏡亦有死角
既然駕駛人容易陷入行車盲點,那要怎麼樣解決這個問題呢?傳統的盲點克服方式就是利用後視鏡;在法規上,民國100年出廠的大貨車被要求裝設四面後視鏡,但在此之前的舊型大貨車卻只需要兩種,行車視野死角也較多。新型大貨車被要求加裝的VI類視鏡,可以加強前方視野,在駕駛左轉時注意到前方行人,藉此加強安全性。

盲點警示最新科技
至於一般汽車,目前在法規上仍只要求車內視鏡與左右的後視鏡,但為了提升行車安全,汽車製造商現在會透過先進駕駛輔助系統(ADAS)中的盲點警示系統(BSW),減少行車視野死角,並增加駕駛人對於盲點位置人、車、物的警覺能力。

先進駕駛輔助系統(ADAS)在汽車領域中包含的層面相當廣泛,只要是以雷達、影像之感知進行危險警示或控制輔助,提升駕駛安全性的功能,都能夠算入ADAS的範圍。ADAS主要分為四大項:停車便利輔助,例如自動停車、倒車顯影等;變換車道輔助,例如車道偏移警示、盲點警示等;影像輔助系統,例如抬頭顯示、夜視系統等;前方安全輔助:緊急煞停、行人偵測等。而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ARTC)目前已經可以進行多項系統的檢驗與測試,並提供給廠商精確的報告。

道路駕駛~正確開啟霧燈,免受罰

行駛車輛時會同時開啟頭燈與霧燈,嚴重影響對向駕駛視線。經舉發後車主需於到案日前,至監理所(站)辦理臨時檢驗,逾期未檢將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罰款900至1800元,逾期6個月註銷牌照!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規定:「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以下罰鍰。」車輛若經民眾拍照檢舉屬實,需至監理單位辦理臨時檢驗並繳納違法改裝之罰鍰。

非遇雨、霧時,不得使用霧燈,前霧燈與頭燈不能連動。請車主依規定使用燈光以免受罰影響行車安全。

道路駕駛須知-轉彎、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未依規定使用燈光 加重處罰最高1200至3600元

車輛轉彎、變換車道不打方向燈,一直是民眾最厭惡的「馬路三寶」行為之一,也是最常被檢舉的交通違規案件項目之一,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統計,107年該處管轄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違規案件即多達4萬6,062件,而自今年10月1日起,車輛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加重罰鍰」,從原本900元至1,200元,全面加重為1,200元

裁決處處長李忠台表示,對於未依規定打方向燈,立法院已於108年5月3日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將方向燈納入第42條規定,明訂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方向燈、頭燈、近光燈、遠光燈、霧燈、危險警告燈或其他燈光者,將可處1,200到3,600元,交通部自今年8月已陸續修訂完成相關裁罰基準,並自10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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