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駕駛~正確開啟霧燈,免受罰

行駛車輛時會同時開啟頭燈與霧燈,嚴重影響對向駕駛視線。經舉發後車主需於到案日前,至監理所(站)辦理臨時檢驗,逾期未檢將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罰款900至1800元,逾期6個月註銷牌照!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規定:「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以下罰鍰。」車輛若經民眾拍照檢舉屬實,需至監理單位辦理臨時檢驗並繳納違法改裝之罰鍰。

非遇雨、霧時,不得使用霧燈,前霧燈與頭燈不能連動。請車主依規定使用燈光以免受罰影響行車安全。

道路駕駛須知-轉彎、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未依規定使用燈光 加重處罰最高1200至3600元

車輛轉彎、變換車道不打方向燈,一直是民眾最厭惡的「馬路三寶」行為之一,也是最常被檢舉的交通違規案件項目之一,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統計,107年該處管轄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違規案件即多達4萬6,062件,而自今年10月1日起,車輛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加重罰鍰」,從原本900元至1,200元,全面加重為1,200元

裁決處處長李忠台表示,對於未依規定打方向燈,立法院已於108年5月3日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將方向燈納入第42條規定,明訂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方向燈、頭燈、近光燈、遠光燈、霧燈、危險警告燈或其他燈光者,將可處1,200到3,600元,交通部自今年8月已陸續修訂完成相關裁罰基準,並自10月1日起生效。

道路駕駛~高速行車打滑 配備有助駕駛更重要

「天雨路滑」,大雨中路面會積水是因為瞬間排水不及,形成像一層「薄冰」狀態,會使車子輪胎的摩擦阻力喪失,導致煞車失去效果,即使配置ABS也沒有辦法克服。當煞車失去作用,汽車自然會出現各種失控一打轉、橫摔、斜拋等,就算駕駛人緊握方向盤,車輛仍然不聽指揮。
 

一般而言,打滑狀況跟車輛的等級、奢華無關,再高級的車,一旦打滑就很難制止。即使高性能款式車輛,又搭配排水性較佳的輪胎,大雨中仍然會出現漂浮、側滑等現象。唯一辦法是在大雨中跟天氣妥協:放慢速度,開啟警示燈,而高速公路雖然訂有最低速限,遇到惡劣氣候當然無需依照原有規定,高速公路局也會打出要求放慢的警告。
 

在一般狀況下,行駛高速公路的安全須知,第一是「遠離大車」。任何大型車在自己的前後左右,都會造成「盲區」。同時因為龐然大物的高速行駛,也會出現「渦流」旋風,周遭的小車會遭其虹吸而失控。
 

第二是「遠離車陣」。高速路上常會出現不善駕駛的「馬路三寶」或自認老手的駕駛員,超慢行駛、蛇行模式等等,或者大批「車陣」壓馬路。這種狀況下,最好是讓自己有能力迅速「脫離現場」。
 

第三要「保持清醒」。高速公路行車,必須聚精會神,許多歐洲人都說,最好不要限速,他們寧可全神關注的以極速到達目的地。

第四則是「選擇好車」。上高速路相對安全的車種,是總重量較高者,因其相對安全性越高。重車在重力加速度下,撞擊力勝過輕車。在力學上,馬力較大的車能帶出的重力加速度也更高。
 

至於大引擎,容積、馬力的大小,配置4缸、6缸或8缸哪個好?在科技的進步下如今已無絕對值。許多1.2到1.8升的引擎,往往擁有超越過去2.0甚至3.0升傳統引擎的表現。考慮到稅負,1.8升以下卻擁有渦輪增壓、機械增壓或更佳的氣門管控系統,讓馬力上升到3.0的實力,最具吸引力,但仍要考慮到重車還是輕車。
 

至於列為車輛主動安全系統配備的VSC(Vehicle Stability Control)車輛穩定控制系統,則對於雨中行車安全屬於有助益的配備,因為VSC系統係透過感應器偵測到車身行進軌跡異常,針對特定車輪施加煞車動作,並降低引擎動力輸出,讓車輛回復到穩定的行駛狀態避免打滑失控。

交通部已通過自2018年1月1日起,9人座以下轎車(M1類)及3.5噸以下小貨車(N1類)新車,必須全面安裝類似系統,否則不得領牌。
 

但是此類系統功能再強大,仍然只是輔助安全配備,當速度過快超過極限、造成車輛失控打滑時,這個系統也形同虛設。所以「安全駕駛」仍是首要之務。

道路駕駛~千萬別闖大型車視野死角!

用路人常會發生誤解,認為大型車駕駛應該在路上看得到自己,因而失去了防禦駕駛及遠離大型車的警覺與認知,實際上大型車轉彎時會產生內輪差而且視野死角相較特別多、煞車距離較長等特性,時常發生用路人不小心就闖入危險範圍之內,因而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重大傷亡。

「視野死角」是大型車車頭前方或A柱視線死角或駕駛者無法藉由後視鏡間接看到的視野區域稱作視野死角,所謂「內輪差」是大型車在轉彎時,內側前輪劃出的圓半徑會比較大,後輪劃出的圓半徑會比較及小,這前後輪間的差距面積稱作內輪差。

只要在內輪差的範圍內都是危險區域,遠離才安全,行人或機車騎士遇到大型車要轉彎時,絕對不要從大型車輛前方通行或與大型車併行,請「忍、讓、避」以確保行車安全及自身安全。

道路駕駛~傻傻分不清—菊花燈還是後霧燈!

很多車主為了行車安全或特定操作之需,會在車輛後方保桿下方加裝燈飾(俗稱菊花燈),但卻不知裝的是否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所規範的輔助燈光(後霧燈)還是違反燈光規定加裝燈飾(菊花燈)。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
1.後霧燈得為一盞或二盞。
2.限用紅色。
3.除非頭燈或前霧燈或車寬燈或尾燈點亮,否則後霧燈不得點亮,裝置前霧燈時,後霧燈應能單獨熄滅。
4.後霧燈基準中心與煞車燈基準中心間距應大於零點一公尺。

在後保桿下方裝置後霧燈應依上開之規定裝設不得與其他燈光連動、閃爍。車輛若經民眾拍照檢舉屬實,需至監理單位辦理臨時檢驗並繳納違法改裝之罰鍰。
非遇雨、霧時,不得使用霧燈。請車主依規定使用燈光以免受罰影響行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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