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駕駛~沒見警察攔停取締闖紅燈 罰單不算數?!

日前有民眾被員警拍照取締闖紅燈,但他指出當時並沒有看到警察在路口攔停取締,質疑警察未依規定執法而提起行政訴訟;經法院調查,該名員警身著制服在路口執行勤務,且民眾違規事實明確,因此判決敗訴。

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統計,光是今年9月份,轄管「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的違規案件就有15,793件,可見仍有不少汽、機車駕駛人常為搶一時之快而闖紅燈,不僅威脅到用路人的安全,更易導致意外的發生,得不償失。

裁決處處長李忠台表示,警員身著制服,無論以攔停或逕行舉發執法,都不影響違規事實的認定;只要車輛在紅燈時超越停止線進入路口,就符合「闖紅燈」的違規事實,最高可罰新臺幣2,700元。

另外,有民眾也質疑警方沒拍到闖紅燈的相片,為什麼還可以開紅單?李忠台表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規定,若員警執勤時確實目睹駕駛人有「闖紅燈」的違規行為,即使沒有照片,也可以採逕行舉發方式開單。再次呼籲駕駛人應遵守「紅燈停、綠燈行」的規定,保障自身及其他用路人的生命財產安全。

道路駕駛~輪胎如何選購及爆胎處理

道路駕駛~輪胎如何選購及爆胎處理

輪胎為汽機車重要的組件,它不僅承受車輛全部負荷,其品質的好壞更攸關行車安全,尤其是車輛在高速行駛時,一旦輪胎出了狀況,將造成無法估計的傷亡。

在高速公路如遇爆胎,不可急踩煞車,應放開油門減緩速度,抓緊方向盤、啟動危險警告燈,讓車輛逐漸滑至路肩如車輛已無法控制,也可藉著車體「摩擦」內側、外側護欄減緩速度,避免車輛翻覆,車輛緊急停放路肩應於車輛後方50-100公尺處樹立車輛故障標誌,警示後方來車,利用高公局免付費電話1968通報交控中心請求救援服務,車內成員都應下車至車輛下游之護欄外或安全處所(路側無護欄,則於故障車下游適當處)待援,以免發生二次事故。

監在選購輪胎除應注意本體是否有烙印或貼附「商品檢驗標誌」外,盡量挑選較新的輪胎,製造日期勿超過6年。製造日期會標示於胎邊,由4個數字組成,前2碼代表生產週別,後2碼代表生產西元年份,例如:1017代表2017年第10週製造。此外位於胎邊與胎面交接處共有6個三角形標誌,可辨識胎紋磨耗情形,當胎面磨耗至指示點﹝△﹞之突起標記時,須立即更換新輪胎。另使用中輪胎一旦超過製造日期10年,無論有無磨損至指示點,則皆須更換。建議平日行車前,應落實檢查胎紋及胎壓,更建議每行駛5,000公里回專業輪胎廠商實施互調輪胎及檢查狀況。
 

道路駕駛~方向燈~你打了沒?

道路駕駛~方向燈~你打了沒?

「這台車轉彎也不打方向燈,有夠討厭!」、「那台車變換車道怎麼閃一下就切啦!」

親愛的,您是不打方向燈的常客嗎?

方向燈是行車時的重要溝通工具,千萬別看那小小一顆燈泡,行車時左彎右拐可全靠它,沒了它,行車絕對驚險萬分!

當然,如何打方向燈也是有學問的,絕不是閃個一、兩下交代用的。首先,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當遇左右轉彎,應先顯示車輛前後的左右邊方向燈光;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的燈光,並應顯示至完成轉彎或變換完車道為止。若要超越同車道之前車,應顯示左方向燈並至與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的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使用方向燈是為了讓其他用路人明確知道每台車的行車動向,而轉彎時,至少距離交岔路口30公尺前即應顯示方向燈或手勢,以便給予後方車輛足夠的反應時間,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汽機車駕駛人如果不依規定使用燈光,將會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2條,處新臺幣1,200~3,600元的罰鍰。懶得用、不使用或不當使用燈光,「錢」途可是會黯淡無光……

正確的顯示方向燈,行車安全性才會大大提昇,開車或騎車可別嫌麻煩而自找麻煩,好好點亮行車的「光明燈」,保護自己的同時也保障了他人的生命安全!

道路駕駛~車輛故障時切記「開閃燈、放標誌、躲護欄」以確保人身安全

國道發生車輛拋錨後停靠最外側車道(或路肩)後遭後方車輛撞擊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慘劇,新竹市監理站呼籲用路人,如果車子在國道拋錨,記得「開閃燈、放標誌、躲護欄」,以免後方車輛不察而發生危險。 
 
  遇到車輛故障時應依照下列求救須知,包括:
一、按下警示雙黃燈,盡量將車輛開往路肩停放。
二、於車輛後方100公尺處放置故障標誌。
三、車內人員站至護欄外側或站在離前車至少50公尺處,並以面向來車方向,以做隨時應變之準備。
四、切勿嘗試跨越車道,以免遭後車撞擊,並可利用手機撥打1968請求協助。 

道路駕駛~駕駛路口未淨空 最高可罰1200元

路口未保持淨空,往往是造成交通壅塞的主因之一,根據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統計今年1至9月,新北市轄管「未保持路口淨空」違規案件計有2,025件,裁決處分析違規駕駛人多是為了搶快而未保持路口淨空,嚴重妨礙其他車輛通行,造成路口交通大打結。

裁決處長李忠台指出,日前有一名駕駛人因未保持路口淨空而被員警攔停舉發,這名駕駛人聲稱是因前方的公車遮蔽視線,所以不知道前行車道壅塞,才會車子開到路口時號誌已變換,導致阻礙通行,因此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原處分。

但法院調查後認為,當時駕駛人是於下班尖峰時刻行經市區主要幹道,路口車潮眾多是可預見的,且發現前方車輛開始剎車減速時,即可預見車流量大、車道壅塞,應等候前車完全駛出路口範圍,再依號誌前行或等候紅燈,而且當時後方也無車輛跟隨,因此判其敗訴。

李忠台表示,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8條第3款規定,車輛未保持路口淨空,妨礙其他車輛通行,可處駕駛人新台幣600元至1200元以下罰鍰。裁決處再次提醒民眾,行經交岔路口遇車況壅塞時,即使前方交通號誌顯示綠燈,仍應耐心停在停止線後方等候,以免車輛行駛至行人穿越道或路口時,影響橫向車流和行人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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