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駕駛~國道「硬切」變換車道 最高可罰6,000元

車輛變換車道,別以為只要打方向燈就可「硬切」,尤其是行駛高速公路於變換車道時,未保持安全距離,最高可罰6,000元。

安全距離究竟多遠?裁決處處長李忠台指出,法規上所謂安全距離,正常情況下,在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行駛時,小型車是依照當時車速(每小時公里數)除以2(單位為公尺),以時速100公里為例,安全距離即為50公尺,駕駛可以車道線來判斷,車道線長4公尺,間距6公尺,一組為10公尺,可對照參考。

裁決處指出,日前一名郭姓女子駕車行駛高速公路,在往出口匝道路段「硬切」駛入右側減速車道,遭後方駕駛以行車紀錄器畫面提出檢舉,警方依「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告發,罰款3,0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郭女則認為所謂的安全距離在判定上應有明確的數據,且不該以人為方式判別,訴請撤銷處分。法院勘驗行車畫面,認定郭女變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距離違規,導致檢舉人車輛被迫煞車減速,因此認定郭女未依規定變換車道,駁回告訴。

裁決處再次提醒駕駛人變換車道時,除了應打方向燈警示外,也要記得與後車保持適當的安全距離,以免受罰並增加車輛肇事的風險。

道路駕駛~明明我被撞,為什麼我要承擔肇責?

常見行車事故鑑定案例中,當事人的車子在變換行向時被撞及,當事人常會說「明明是我被他撞,我怎麼反而要承擔肇事原因」;究竟撞人的是不是就一定要負擔肇責?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以下簡稱裁決所)舉例說明:甲車(自小客)行駛至路口左轉彎時,右前車身與對向直行之乙車(普重機)前車頭碰撞;甲車駕駛主張:「對面沒車,我就轉過去,快過完時就被對方撞到,我沒發現對方」,乙車駕駛則主張:「我直行,我看到對方左轉時,我有煞車但煞不住而撞及」。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甲左轉彎車雖被乙直行車撞上,惟因未依路權行駛影響直行車動線,且「沒發現對方」,因此仍需負擔主要肇責。

民國94年以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規定「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或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不讓轉彎車先行者」,惟之後該條文已修正為「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係為避免轉彎車搶快通過中心處,反而對直行車造成重大危害;由於很多民眾還保留在未修法前的觀念,因此裁決所呼籲:駕駛人應有「轉彎車必須讓直行車」的路權觀念,並沒有轉彎車先達中心處,就較直行車優先的規定。

再舉第2個案例,丙車(自小客車)行駛至路口迴轉時,右前車身與對向直行之丁車(普重機)前車頭碰撞;丙車駕駛主張:「我讓對向車通過,沒車我就迴轉,對方速度很快過來就撞上」,丁車駕駛則主張:「對向車要迴轉,出現在我面前,我閃避不及,就撞上了」;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6條第5款規定:「汽車迴車前,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輛,並注意行人通過,始得迴轉」,丙迴轉車與丁直行車撞上,因迴車疏於注意來往車輛,影響直行車動線,需負擔主要肇責。

依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統計,108年上半年「未依規定讓車」事故案件占17.2%;而前5項肇事原因依序為「未注意車前狀況」、「未依規定讓車」、「變換車道、方向不當」、「右轉彎未依規定」及「左轉彎未依規定」,這5項即合占73.5%。裁決所表示,請民眾務必特別重視轉彎、變換車道之安全,並「依規定讓車」,以免搶一時之快而肇事。

行車事故鑑定係考量事故發生之因果關係、當事人是否擁有路權及有無善盡注意義務,並不是著重在誰撞人、誰被撞。裁決所呼籲民眾,「要有安全,先守路權」,在路上通行請遵守路權,共同維持用路人「行」的安全。

道路駕駛~宿醉駕車太危險,新北警呼籲,勿心存僥倖

7月1日酒駕新制上路,新北警統計7月執行取締酒後駕車,共取締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計1,123件,其中6至12時取締計260件,佔全部取締件數2成,經分析部分駕駛人飲酒至深夜,隔天自認休息後酒精已退,仍駕車上路,孰不知因個人體質不同,酒精代謝程度亦有所不同,導致體內殘有酒精仍不知,駕車時受酒精影響,使判斷力下降,於瞬息萬變之道路上行駛,增加不少風險,顯見部分駕駛人守法觀念薄弱,心存僥倖,因此新北警要求所屬分局加強日間易肇事地點及時段勤務規劃,期望透過全天候不間斷之稽查,能有效減少酒駕行為發生。

新北警再次呼籲,酒後駕車具有不確定的高度風險,如果遭警方稽查取締,不但罰鍰金額大幅增加,如果不幸發生交通事故,損失的將會是自己、家人以及無辜第三人的生命財產,再多的罰鍰、賠償也挽回不了生命,不要讓「酒後不開車」淪為口號,共同創造0酒駕社會。

道路駕駛~輪胎如何選購及爆胎處理

道路駕駛~輪胎如何選購及爆胎處理

輪胎為汽機車重要的組件,它不僅承受車輛全部負荷,其品質的好壞更攸關行車安全,尤其是車輛在高速行駛時,一旦輪胎出了狀況,將造成無法估計的傷亡。

在高速公路如遇爆胎,不可急踩煞車,應放開油門減緩速度,抓緊方向盤、啟動危險警告燈,讓車輛逐漸滑至路肩如車輛已無法控制,也可藉著車體「摩擦」內側、外側護欄減緩速度,避免車輛翻覆,車輛緊急停放路肩應於車輛後方50-100公尺處樹立車輛故障標誌,警示後方來車,利用高公局免付費電話1968通報交控中心請求救援服務,車內成員都應下車至車輛下游之護欄外或安全處所(路側無護欄,則於故障車下游適當處)待援,以免發生二次事故。

監在選購輪胎除應注意本體是否有烙印或貼附「商品檢驗標誌」外,盡量挑選較新的輪胎,製造日期勿超過6年。製造日期會標示於胎邊,由4個數字組成,前2碼代表生產週別,後2碼代表生產西元年份,例如:1017代表2017年第10週製造。此外位於胎邊與胎面交接處共有6個三角形標誌,可辨識胎紋磨耗情形,當胎面磨耗至指示點﹝△﹞之突起標記時,須立即更換新輪胎。另使用中輪胎一旦超過製造日期10年,無論有無磨損至指示點,則皆須更換。建議平日行車前,應落實檢查胎紋及胎壓,更建議每行駛5,000公里回專業輪胎廠商實施互調輪胎及檢查狀況。
 

道路駕駛~方向燈~你打了沒?

道路駕駛~方向燈~你打了沒?

「這台車轉彎也不打方向燈,有夠討厭!」、「那台車變換車道怎麼閃一下就切啦!」

親愛的,您是不打方向燈的常客嗎?

方向燈是行車時的重要溝通工具,千萬別看那小小一顆燈泡,行車時左彎右拐可全靠它,沒了它,行車絕對驚險萬分!

當然,如何打方向燈也是有學問的,絕不是閃個一、兩下交代用的。首先,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當遇左右轉彎,應先顯示車輛前後的左右邊方向燈光;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的燈光,並應顯示至完成轉彎或變換完車道為止。若要超越同車道之前車,應顯示左方向燈並至與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的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使用方向燈是為了讓其他用路人明確知道每台車的行車動向,而轉彎時,至少距離交岔路口30公尺前即應顯示方向燈或手勢,以便給予後方車輛足夠的反應時間,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汽機車駕駛人如果不依規定使用燈光,將會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2條,處新臺幣1,200~3,600元的罰鍰。懶得用、不使用或不當使用燈光,「錢」途可是會黯淡無光……

正確的顯示方向燈,行車安全性才會大大提昇,開車或騎車可別嫌麻煩而自找麻煩,好好點亮行車的「光明燈」,保護自己的同時也保障了他人的生命安全!

1 2 3 4